原告:马跃欣,女,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西亚,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妍,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跃欣与被告程西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跃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被告程西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跃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2,800元(以下均为同币种);3、判令被告返还转让费、房租及押金共计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4月18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XXX号店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转让给原告经营使用。同时,被告承诺向原告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等文件并协助办理轻餐饮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同年4月17日前,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剩余租金和押金共计41,400元。同年4月17日至6月30日期间,原告一直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提供相关产证以便原告办理营业执照,但被告及其妻子拒绝接听电话,至今仍未能提交必要文件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程西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双方的转让协议于2018年7月30日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于同年4月17日移交了钥匙,并于同年4月18日清空店铺交付给原告,被告并无违约行为。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1、2018年4月14日,程西亚(甲方)与马跃欣(乙方)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XXX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交店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二、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市场管理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四、乙方在2018年4月18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18,000元,剩余房租费和押金23,400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如乙方需述签(笔误,应系“续签”)直接向房东签约与甲方无关;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六、乙方于2018年4月14日预付转让定金1,400元,在店铺正式交接之前,如乙方反悔,则不得讨回定金,归甲方所有,如甲方反悔,则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给乙方;七、本合同自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马跃欣于2018年4月14日向程西亚支付了定金1,400元。同年4月17日,程西亚将系争店铺的钥匙交付给马跃欣,马跃欣向程西亚支付了4万元。程西亚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转让费、剩余租金共计41,400元。同年4月18日,程西亚将系争店铺清空并移交给了马跃欣。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41,400元的组成为转让费18,000元、租金14,400元及押金9,000元。
3、同年5月28日,马跃欣委托律师向程西亚发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因马跃欣多次联系程西亚,要求提供商铺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办理轻餐饮营业执照,但程西亚收款后,拒不接听电话亦未提交店铺的不动产登记证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店铺无法经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郑重函告程西亚,要求双倍返还协议定金共计2,800元,一并返还转让费和房租费共计4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该函件后被退回。
4、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将系争商铺出租给了应星伟。系争商铺的地址上注册有上海市宝山区唯果多水果店,经营者为应星伟。
5、审理中,马跃欣表示,系争店铺一部分做水果店,一部分由程西亚做麻辣烫。程西亚之妻董晓晓在网上挂牌转让系争店铺。见面后,马跃欣告知其要经营的是奶茶店,需要办理轻餐饮的营业执照。董晓晓表示房东已提交了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应营业执照备案手续,马跃欣只要去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了。2018年4月14日签约,说好转让费18,000元,马跃欣不需要程西亚的招牌和设备,最后只留了两把椅子,租金是4,500元/月,付至2018年7月底。当时,马跃欣以为房东是朱月丽。签约前,程西亚答应出示产权证、租赁合同。签约时,朱月丽未出面,也没有出示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材料。在签约、付款之前,马跃欣在董晓晓面前给朱月丽打电话,朱月丽在电话中告知系争商铺已经备案。之后,马跃欣要办理营业执照时,才从工商局处知晓系争商铺没有备案,便及时联系程西亚、朱月丽,要求他们提供房产证等备案资料,但未果。2018年4月底,因联系不到程西亚,马跃欣将物品搬离系争商铺,将商铺钥匙交还给了隔壁经营水果店的人。
程西亚表示,程西亚是从朱月丽处承租系争店铺,用来开麻辣烫,约定租金是4,500元/月,租期至2018年7月底。2018年4月,马跃欣来看店,说要开奶茶店。程西亚将租赁情况告知了马跃欣,也告知了系争店铺没有办营业执照,如果要产权证需要马跃欣自己联系朱月丽。马跃欣坚持要承租系争商铺。程西亚还告知租赁合同到期后,要及时与朱月丽沟通,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间,马跃欣一直占用系争商铺,未向程西亚交还商铺钥匙。2018年5月29日,程西亚经过商铺时发现屋内仍有马跃欣的物品。程西亚另表示,程西亚与朱月丽之间是口头约定,未签书面合同,向朱月丽支付了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底期间的租金及两个月押金,共计36,000元。程西亚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付款凭证、照片。马跃欣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6、审理中,马跃欣、程西亚均无法向本院提供系争商铺的房屋产权信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马跃欣认为涉案转让协议书当属无效。程西亚表示合同效力由法院依法认定,并同意返还押金9,000元。
本院认为,系争商铺未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故涉案《店铺转让协议书》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跃欣作为承继的承租人,承租系争商铺后预备经营奶茶店,理应对系争商铺的权属状况、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具有审慎注意义务,故双方对涉案转让协议书无效均存在过错。
关于租金和转让费。马跃欣占用系争商铺,应承担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协议书约定及双方陈述,转让费包括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及其他物品,且并未约定租期届满需返还。同时,考虑到涉案转让协议书无效,且双方均存在过错。故,上述费用,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程西亚向马跃欣返还17,500元。关于押金。审理中,程西亚同意返还押金9,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综上,程西亚向马跃欣返还各项费用共计26,500元。涉案转让协议无效,马跃欣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马跃欣与被告程西亚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程西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跃欣返还各项费用共计26,500元;
三、驳回原告马跃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5元,由原告马跃欣负担166元,被告程西亚负担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