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杨家湾镇某某村**号,住原籍。于2019年**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月**日退回保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保德县公安局于2020年**月**日补查重报。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独自一人窜到位于保德县杨家湾镇某某村,乘受害人崔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跨过院墙的缺口进入院内,后翻窗户进入窑洞内,盗窃了一条花红色棉被、一个白色枕头,一个电饭煲,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再次来到崔某某家中,在院子内盗窃一个火炉子和四节火炉筒子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厚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证据卷二册,文书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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