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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跃鸣、徐蓉与马俊、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跃鸣,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徐蓉,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俊,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杨佳,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延年,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捷,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跃鸣、徐蓉与被告马俊、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跃鸣、徐蓉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跃鸣、徐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跃鸣、徐蓉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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