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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运水与上海步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运水,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上海步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萍,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运水与被告上海步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运水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洁亭

书记员: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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