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金辉,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黄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华,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文金,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泊头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捕前住河北省泊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18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振良,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冰,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王冰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曹检公刑追诉〔2018〕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马金辉追加起诉。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峰、朱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辉及其辩护人张华,被告人郭文金及其辩护人赵振良,被告人王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郭文金、马金辉以帮助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居民曾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分两次骗取曾某4954.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曾某陈述。证明2017年2月12日,其在QQ群上认识了一个自称能提高信用卡额度的人,联系对方后即通过微信聊有关提高其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的事。2月14日,对方说可以帮其提高额度,并且让其扫他发的一个二维码,扫后其发现给对方转账2014元,对方称这样才可以提高额度,并让其再转账2940元,能把额度提高到4万元。其转账后对方说这些钱都可以退回来,但对方并没有提高自己的额度,并且还让其继续转款,其担心对方不给自己退钱,即打“110”报案。其是使用自己支付宝绑定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71)支付的。对方与其联系的电话是152××××2472,微信号分别是“TTFC--------”(昵称“风雨同舟”)、“×××”(昵称“唔爱唔恨”)。
2.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与曾某(微信名“sunny.zwy”)的微信聊天记录、马金辉与郭文金的支付宝账户分赃记录以及曾某提供的马金辉诈骗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两次共骗取曾某4954.95元,后两人获利4750元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1)马金辉供述。供认其和郭文金以在网上给别人信用卡提升额度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其通过查看自己微信通讯录黑名单中其与微信号“wenyan3221”(微信名“sunny.zwy”)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让其退钱,此人应是被其以给信用卡提升额度的方式诈骗了。其通过查看“仁信元宝”的支付宝账号10×××**@qq.com(账户名称“小二”)于2017年2月14日17点07分给其支付宝转账1900元,17时18分给其支付宝转账2660元,17时46分给其支付宝转账190元,2017年2月14日18时11分其给郭文金的支付宝转账1900元,此人应是郭文金推荐给自己的,其是帮郭文金诈骗的,大概骗了微信名“sunny.zwy”的人4000多元钱,因为其一般是让对方充值“完美点券”或“盛大点券”,以8折左右卖给“仁信元宝”。其实施诈骗的一般手段是让被骗的人提供信用卡卡号、手机号、查询码等,被骗的人如果是男子,其就直接给银行客服打电话,如果是女子,其一般发给妻子王冰,让王冰打电话,查询被骗人的信用卡额度以及超限情况,如果没开通超限的,其就先发一个二维码给他,让他扫描支付失败后,其再打电话开通他的临时超限额度,再给他发个充值的二维码,这样对方的警惕性就没那么高了,有的不懂超限是什么,再扫描其发的二维码就会支付成功了。有银行查询密码直接打客服电话就能开通。
(2)郭文金供述。供认2017年2月4日,其通过马金辉的微信号(“唔爱唔恨”“×××”)联系上马金辉。自2017年2月12日开始,马金辉即让其跟他一起通过信用卡提升额度来诈骗挣钱。其和马金辉合作的时候都是马金辉从QQ上给自己发一个二维码,其保存后再从微信转发给马金辉,这种合作有十次左右。其以给客户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名向客户索要信用卡账号、查询密码,给信用卡所在银行打电话查询能不能提升额度,一般不能提升额度,然后其就给客户发一个二维码(二维码是马金辉从QQ昵称“仁信元宝”处获得的),客户扫了二维码后钱就到了提供二维码的平台(比如“盛大点卡”或者“完美点券”),之后“仁信元宝”就把客户的钱套现转到马金辉的支付宝账户上,马金辉再转给自己。其微信号之一是152××××2472(昵称“风雨同舟”),支付宝账号之一是137××××1908(昵称“路通汽修”,用于给马金辉转账),马金辉的支付宝账号是139××××8381(昵称“爱你的人”)。通过查看支付宝账单,2017年2月14日18时11分,马金辉通过支付宝账户给其转账1900元钱,其在微信里找到这个被其诈骗的人的微信,此人好像是广东那边的一个女子,微信名为“sunny.zwy”(微信号“wenyan3221”),当时该女子是其联系的,她想给信用卡提升额度,其把她推荐给了马金辉,马金辉通过微信跟她聊的,其对该女子印象比较深,当时马金辉诈骗她两次,每次都是2000多元,让她扫了两次给游戏账号充值的二维码,因为自己不太懂,具体骗多少钱其没好意思问马金辉,后来马金辉分给其1900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马金辉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诈骗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东街居民卢某5024.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卢某陈述。证明2017年2月17日15时许,其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联系到网上一个可以提高银行卡信用额度的人,对方问其银行卡有没有钱,其说没有,对方让其将信用卡还了,还了就有5000元人民币额度,就可以用于银行测试信用卡能否正常使用,然后对方用支付宝加了其支付宝,要求其扫描一个二维码,称该二维码是在外国用软件制作的一个假二维码,之后就收到银行扣费的信息,其问对方为何扣费,但对方称等会儿再回复,后来就联系不到了。对方的微信账号叫“风雨同舟”,不记得账号及其他信息、支付宝账号了。其支付宝的交易订单号是P17021715160935251,收款方是完美世界(北京)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2.被告人马金辉与“仁信元宝”的聊天记录、卢某的支付宝充值记录。证明被告人马金辉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诈骗卢某5024.6元的事实。
3.被告人马金辉供述。供认其通过查看自己QQ号45×××60(昵称“爱你的人”)与QQ号65×××20(昵称“仁信元宝”)的人于2017年2月17日的聊天记录,发现当天15时许,其让“仁信元宝”给其提供完美账号is5×××@163.com,然后其以信用卡提额为名让被害人扫码充值了5180元,打折后实际充值了5024.6元,之后其又将这个账号以8折卖给了“仁信元宝”。当天16时许,“仁信元宝”给其支付宝账号139××××8381按照8折回款4144元。其忘记这笔充值是骗谁的了。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基本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马金辉以帮助甘肃省华池县“仁爱门诊”医生曹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免年费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骗取曹某5509.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曹某陈述。证明其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万事达信用卡,必须每年在国外消费两次才免年费。后其在一个全国信用卡QQ交流群里和一个网友聊天说起国外刷卡免年费的事,对方说他们可以刷,不需要扣钱,事成之后给对方200元的服务费,对方给其一个支付宝账号139××××**81,其用自己支付宝账号131××××8928(真实姓名曹某)加入对方支付宝账号,对方又给其发来一张二维码图片,并保证这张二维码是一个境外的虚拟流水,不会成功,结果其扫了之后,发现是一个境内的“完美世界”点券充值卡的二维码,并且支付成功了,当时没有输入金额,直接被扣去5509.6元。这个网友说他自己没有拿钱,并一直借口说系统维护中,过十分钟系统会自动将钱返还给自己。之后其再联系,对方不理自己了,其感觉被骗了。
2.被告人马金辉和曹某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马金辉以给曹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免年费为由骗取曹某5509.6元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马金辉供述。供认2017年2月23日12时59分,其在微信上骗了一个网名叫“时光不及你眉梢纤长”的人(微信号“caohui312”),骗对方使用的二维码是“仁信元宝”给其提供的,后来“仁信元宝”支付宝账号转账给其4544元钱。其手机微信中与微信号“caohui312”(微信名称“时光不及你眉梢纤长”)的聊天记录显示其支付宝账单所对应的2月23日“哈喽”支付宝账号65×××**@qq.com2017年2月23日12时59分给其139××××8381的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4544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基本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郭文金、马金辉以帮助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雁镇和新街十九胡同居民赵某1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骗取赵某15170.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明2017年2月26日,其想给自己的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1)提高额度,就与微信好友“A卓诚金融”(微信号×××)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把本人身份证及信用卡提供给他,他告诉其稍后有一个业务员加其微信跟其联系。过了一会儿,一个名为“唔爱唔恨”(微信号“×××”)的人就加其微信,查询其信用卡发现卡里没钱提高不了额度,必须还一部分钱才可以,当时其觉得“唔爱唔恨”不可靠,就回复说没钱不办理了。过了一会儿,“A卓诚金融”问其需要还多少钱,其说需要还款5000元。“A卓诚金融”说他先给其垫上这5000元钱,等办理提额成功后让其将5000元及办理业务的提点一起还给他,其就同意了。过了一会儿,“A卓诚金融”将5000元打到其需要提高额度的信用卡上。期间,“A卓诚金融”可能与“唔爱唔恨”有沟通,“唔爱唔恨”让其加他的支付宝账号139××××8381(昵称“爱你的人”),在支付宝上做两笔虚拟交易。一开始“爱你的人”给其发了一个虚拟交易的二维码,并告诉其不会成功,用提高额度的信用卡支付,把不成功的交易截图给他。当时其确实支付没有成功,就把支付截图发给“爱你的人”,之后他又发来一个交易二维码,让其按刚才的步骤再操作一遍,其发现第二个二维码里需要支付5170元,卡里的钱够支付的,其就问“爱你的人”卡里的钱够怎么会交易失败,他告诉其这是虚拟交易不会成功。接着其就交易成功了,其再联系他的微信“唔爱唔恨”就发不出消息了,即知对方将其删了。其联系“A卓诚金融”,“A卓诚金融”说没事,这个人办理业务就这样,办成一个删一个,他们已经合作一年时间,这个人很靠谱,即使被骗了钱也是他出的,不用其还。等到第二天,“A卓诚金融”联系其说这人是个骗子。
2.证人王和自书证明。证明其微信号“×××”,昵称“A卓诚金融”。2017年2月份,其在QQ群里加了一个叫“风雨同舟”的人为好友,他发布广告说能提高信用卡额度,随后其给他留了电话181××××0472,双方聊了一会儿,其加了对方微信号×××(微信名“唔爱唔恨”)。2017年2月26日,其微信好友“赵洋洋”(微信号×××)说想给她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1)提升额度,其就找到“唔爱唔恨”,“唔爱唔恨”说“赵洋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能提高到35000元的额度,可是她卡里钱不够,让她存钱进去。其跟“赵洋洋”说后,她没有那么多钱,其就用支付宝(账号152××××7832)给“赵洋洋”还了款,她说能提高额度了就把钱还给自己。后来“唔爱唔恨”加了“赵洋洋”为好友。一会儿,“赵洋洋”说她卡里的钱被刷走了5170元,用二维码扫的,其就找“唔爱唔恨”,但“唔爱唔恨”将其微信拉黑,电话也关机打不通。
3.相关书证及电子数据
(1)被告人马金辉与王和、赵某1的聊天记录、王和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马金辉以给赵某1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赵某1信用卡5170.10元(其中王和向赵某1信用卡转账50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郭文金与王和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郭文金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诈骗王和的事实,被告人郭文金获得回款4264元。
4.被告人供述
(1)马金辉供述。供认2017年2月26日23时许,郭文金诈骗了一个人5330元钱,让其联系“仁信元宝”出售后汇款到郭文金的支付宝账户里,其在自己的微信11×××49(昵称“爱你的人”)找到这条聊天记录,当时是郭文金给其推荐的一个中介叫“A卓诚金融”,“A卓诚金融”通过微信推荐给其一个好友“赵洋洋”,其发现“赵洋洋”的卡已经刷超了,弄不出来钱,就给“A卓诚金融”说还上卡再找自己,后来“A卓诚金融”替“赵洋洋”还了5000元,之后其给“赵洋洋”发了一个当时找“仁信元宝”要的“完美账号”充值的二维码,“赵洋洋”刷了5330元钱,后来其就把“A卓诚金融”和“赵洋洋”拉到微信黑名单里了。被骗的人是赵某1,银行卡号62×××51。
(2)郭文金供述。供认其在网上发了信用卡提升额度的广告,联系到一个微信号为“×××”(昵称“A卓诚金融”)的专门帮人办信用卡的中介,并将他的微信号给了马金辉,后来“A卓诚金融”给马金辉介绍了一个人要提升信用卡额度,马金辉骗了对方5000多元钱,好像也是充值的游戏点券,后来卖给了“仁信元宝”。当时诈骗成功后,2017年2月26日23时55分,“仁信元宝”用支付宝账号65×××**@qq.com(支付宝名:“哈喽”)给其支付宝(账号137××××1908,用户名“路通汽修”)汇款4264元,就是诈骗“A卓诚金融”推荐给马金辉要给信用卡提升额度的人的钱。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马金辉以帮助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街道宛南三村居民刘某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骗取刘某7949.1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2017年2月27日23点多钟,其在QQ群看到有人发提升银行信用卡额度的广告和微信联系号码,即用自己的微信号183××××7506(微信名“a.amy.a萌”)加了对方的微信号“×××”(昵称“唔爱唔恨”)。其将自己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及查询密码一起发给了对方,对方说这张卡可以提额,不过得先还款,最低额是6500元。次日上午8点多钟,其在京东APP上华夏信用卡还款6300元,对方说:“我现在给你操作,你别接任何电话,开飞行模式。”其就开了勿扰模式。这时华夏信用卡客服给其打了3个电话,其都没接,对方给其发信息说:“你用支付宝绑定华夏信用卡”。其绑定后,对方又给其发信息要了华夏储蓄卡卡号和预留手机号。过了五分钟,对方给其发了一条支付宝扫描付款的二维码,还说是一个虚拟流水,不会成功,并且让其将失败的页面截图发给对方。这时对方给其发起语音通话,说:“我再给做一次,试一次,你信用卡没有那么高的信用额度,你再试一次。”过了五分钟,对方又给其发来一条扫描支付二维码,于是其就扫描支付成功了,并且告诉了对方。然后,对方就将其微信拉入了黑名单,其就到派出所报警了。其支付宝账号是liu×××@163.com,名字是实名认证的刘某,绑定的华夏信用卡号62×××25。其于2017年2月28日11时11分与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一笔7949.15元的交易,显示的是扫码充值完美点券,奖励300积分。对方的联系电话是181××××0426,其给对方打电话,他一直不接。其华夏信用卡共被骗7949.15元。
2.被告人马金辉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马金辉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刘某现金7949.15元的事实。
3.被告人马金辉于供述。供认其通过查看手机微信的通讯录黑名单中与“a.amy.a萌”的聊天记录,其中2017年2月28日,其以信用卡提额的名义骗取“a.amy.a萌”6000多元钱,其支付宝中于2017年2月28日11时54分有一笔6449.55元的回款应该就是骗这个人的。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马金辉以帮助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居民周某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骗取周某6840.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周某报案陈述。证明其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名字都叫“周十七”。2017年3月4日10时许,其在QQ群中看到QQ昵称为“爱你的人”发送了内容为“持有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的用户,私聊我可以提额,提额后可以百分百保证长成固定额度,操作成功后还可以给我返点”的广告。其加“爱你的人”为好友后,对方让其加了微信,后其给“爱你的人”提供了华夏银行信用卡,对方说先提升临时额度,提完后过半个小时就可以帮其操作提升到7万元的固定额度。过了三分钟后,对方给其发信息说:“你的华夏信用卡已经提升过临时额度了,而且临时额度已经用完了,要想再提的话,需要先还上临时额度。”对方说最后还6000至7000元可以保证给其提到7万元的固定额度,并要了其手机号。当晚7点多钟,其接到几次来自河北省沧州的电话,问其是否还上款。2017年3月5日11点多钟,其到附近的华夏银行还了5000元,“爱你的人”让其将华夏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并加了他的支付宝(名称“爱你的人”),对方给其发送了支付宝二维码,其扫描二维码之后支付失败,对方又发送一个二维码,其扫描成功支付了6840.4元,交易是2017年3月5日15时05分与天津盛景贸易有限公司,付款的商品说明是盛大游戏充值,积分奖励295分,之后对方就把其拉进了黑名单。其意识到被骗就报了警。
2.被告人马金辉和周某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马金辉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周某6840.4元的事实。
3.被告人马金辉供述。供认2017年3月5日15时11分,其骗了“仁信元宝”支付宝账号转账给其5863元钱,这是其骗一个微信号“Joe-17”(微信名“周十七”)的人。当时“周十七”要给华夏银行信用卡提额,其要来“周十七”的手机号136××××2807和查询密码,让“周十七”还款,“周十七”告诉其他还款6000元,其查询确认后让华夏银行开通一个当笔交易超限的功能,其找“仁信元宝”要了一个盛大账号renxin201704,其登录该账号后选择扫描二维码充值,充值金额其输入6890元,然后用支付宝把二维码发给了“周十七”,过了没多久,“周十七”说怎么充值成功了?其就把“周十七”删除了。因为盛大账号在网上充值打9.8折,其应该骗了“周十七”6980×0.98=6840.40元,当时“仁信元宝”是按照6980元的8.4折给其支付宝回款5863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马金辉、王冰以帮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宁区江南青年城居民郭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骗取郭某81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郭某陈述。证明2017年3月9日10时许,其妹夫在QQ群里认识一个人,说能够提高信用卡额度,就把其信用卡卡号、身份信息、查询密码、电话号码发给了对方,对方打电话让其将信用卡绑定支付宝(账号137××××2976,绑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号43×××20)上,做一个境外的虚拟流水,发了一个二维码让其识别,其用支付宝扫完之后直接从支付宝中扣除了4090元,其问对方怎么会扣钱,对方说现在额度系统冻结了需要还款才能解冻,还需要4100元才能解冻,其就把钱存到信用卡里,对方又发了一个二维码,其扫完后扣除了4090元。之后其就联系不上这个人了,共被骗8180元。对方的支付宝账号是139××××8381,昵称是“爱你的人”。
2.证人闵国伟自述书。证明郭某被微信账号为11×××49(昵称为“唔爱唔恨”)诈骗8000余元钱的事实,与郭某陈述经过一致。
3.被告人马金辉与王冰的QQ聊天记录,马金辉与闵国伟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马金辉、王冰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郭某8180元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
(1)马金辉供述。供认2017年3月9日,闵国伟找其帮郭某的信用卡(卡号43×××20)提升额度,其当时用QQ12×××36(昵称:“试着、去回忆”)跟妻子王冰QQ10×××04(昵称:“沉默的心已荒废”)联系,并把郭某的卡号、身份证号、查询密码发给王冰,让王冰帮其查下信息,查完以后其骗了郭某8000元左右。
(2)王冰供述。供认马金辉在QQ群里以给别人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别人的信用卡卡号、预留手机号、查询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果被骗的人是男的,马金辉就会自己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查询客户的可用额度,或者开通超限,如果被骗的是女的,马金辉就会让其打客服的电话查询,他具体怎么实施诈骗其不太清楚,应该是在网上消费购买游戏点卡,充值卡券、手机充值卡什么的,因为其QQ号里有几个专门收购游戏充值卡、手机充值卡的人,一般马金辉骗取成功了,找这些人出售充值好的游戏充值卡、手机充值卡等,这些人查完以后就会给马金辉回款,一般是回到马金辉支付宝或者其支付宝内。其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但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好,搞电信诈骗挣钱可以更快更多点。其和马金辉有好几个QQ号,加了很多信用卡代办的群,以及收购游戏充值卡、手机充值卡的人,其一般在信用卡代办的QQ群里发布消息,大概内容是代办信用卡额度提升业务,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联系电话留的是马金辉生活用的手机号186××××2715,微信号是11×××49。QQ号11×××49(昵称“爱你的人”)是马金辉的。其和马金辉的支付宝账号都是用于接收电信诈骗来的赃款的。2017年3月9日15时14分,马金辉用QQ12×××36(昵称“试着、去回忆”)给其QQ10×××04(昵称“沉默的心已荒废”)发了郭某的银行卡号43×××20及身份证号、查询密码,让其拨打客服电话查询这条信息上的郭某银行卡为什么支付宝付款4067元支付不了,其当时用自己的186××××2712手机号拨打了招商银行的客服电话,发现这个银行卡单笔消费限额500元,其将信息告诉马金辉。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王冰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马金辉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诈骗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广福镇卫生院职工赵某2454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某2陈述。证明2017年3月2日前后,其在QQ群里看见有人发布信息称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就主动加了他的微信号。之后,对方让其往自己的信用卡里存钱,信用卡额度就能从15000元提高到3万元。2017年3月10日,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的方式将4549.3元钱转到了一个收款方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后,给对方打电话,对方不接,其微信也被对方拉入了黑名单,其就知道被骗了。其只记得对方的微信号是“×××”。
2.被告人马金辉与“仁信元宝”的聊天记录、赵某2的支付宝充值记录。证明被告人马金辉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诈骗赵某24549.3元的事实。
3.被告人马金辉供述。供认经查看其QQ号12×××36(昵称“试着、去回忆”)与QQ号为65×××20(昵称“仁信元宝”)的聊天记录,2017年3月10日14时许,其让“仁信元宝”给其提供了一个完美账号vjd×××@163.com,其诈骗了一个微信昵称为“方向”的人4549.3元钱,充值到了这个完美账号,然后把这个账号又卖给了“仁信元宝”。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仁信元宝”按7.8折给其回款3658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马金辉以帮助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居民孟某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通过扫取二维码充值游戏点券的方式,骗取孟某4903.3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孟某自述书。证明2017年3月13日12时许,其在QQ群里看到有人发信用卡提额的广告和微信联系方式,即用其微信号×××(昵称“攻守同盟”)加了对方微信号“×××”(昵称“唔爱唔恨”)。2017年3月13日16时54分,“唔爱唔恨”通过了验证后,说需要卡号、查询密码、手机号等以及收费情况。当日19点多钟,对方又给其发了几个二维码让其扫描支付,并将支付失败的截图发给他。当日21时43分,“唔爱唔恨”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让其加对方支付宝139××××8381(昵称“爱你的人”)为好友,并支付“唔爱唔恨”提供的二维码,导致其广发银行信用卡直接支付成功给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4903.35元,之后其被“唔爱唔恨”拉黑。后来其注册一个新的微信号×××(昵称“商米一路车”)加了“唔爱唔恨”的微信,其和对方语音,对方让其用交通银行卡支付一下,广发银行的钱就能退回来,这时信号不好就断了通话,其意识到遇到了骗子。
2.证人韩某证言。证明其参与帮助电信诈骗的人洗钱了。搞电信诈骗的人骗了别人的钱后,一般是网络消费,把别人的钱冲成游戏点券,然后把带有游戏点券的账号低价卖给自己,自己再转手高价卖给其上家(天祥元宝),有时候是需要直接充值的,搞电信诈骗的人给其直接要账号往里面充钱,那需要其提前找其上家把需要充值的游戏账号要过来发给搞电信诈骗的人,他们充值完之后其找上家要钱,等钱打到其支付宝上后,其扣除一部分,然后再返给搞电信诈骗的人,从中赚取差价,他们具体怎么骗过来的其不太清楚,可能是给手机发木马链接短信,或者用别人的银行卡盗刷的。其支付宝账号han84×××79@vip.qq.com,昵称“盛大金元宝”。其上家QQ昵称是“天祥元宝”,QQ号码是71×××92。其就帮一个搞电信诈骗的人洗过钱,这人的QQ号45×××60(昵称“爱你的人”),其最近帮他洗了两笔钱,低价收了“爱你的人”游戏充值点券(账号),然后高价卖给上家“天祥元宝”。2017年3月13日晚上10点8分,“爱你的人”说卖给其一个完美账号(17×××65),里面大概有505500的完美点券,价值5055元,其以7.5折的价格收购过来后,先把完美账号发给“天祥元宝”,22时27分“天祥元宝”给其支付宝回款4120元,之后其给“爱你的人”支付宝账号139××××8381回款3790元,其从中获利330元。其不知道“爱你的人”卖给自己的游戏账号里的游戏点券是怎么来的,但一般来路不明,应该是搞电信诈骗来的。
3.被告人马金辉和孟某的聊天记录、马金辉和韩某的转款记录。证明被告人马金辉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诈骗孟某4903.35元以及韩某为其回款3790元的事实。
4.被告人马金辉供述。供认2017年3月13日,其在QQ群里发了很多广告,对方直接加其微信,其跟对方要手机号和卡号、查询密码,骗他说想提升信用卡额度必须提供这些对象,后来其就用他的信用卡给自己申请的完美账号17×××65充了5055元的完美点券,打折后付费是4903.35元,然后其把17×××65完美账号及账号上的点券卖给了“点卡、卡密话费”,他给其支付宝回了3790元钱。其从微信中找到被骗的人微信号×××(昵称为“商米一路车”),骗过以后就将他的微信删除了,后来他又加自己,只知道他的卡是广发银行的卡。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马金辉实施诈骗9次,诈骗数额共计53081.45元;被告人郭文金参与实施诈骗2次,诈骗数额共计10125.05元;被告人王冰参与实施诈骗1次,诈骗数额8180元。
本案另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相关事实:
1.曹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曹县公安局民警王冲、张志伟于2017年3月13日22时30分至2017年3月14日0时05分对马金辉、郭文金在河北省黄骅市胜家快捷酒店入住的307房间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马金辉的黑色“SΛMSUNG”牌大屏智能手机1部、郭文金的“OPPOR9M”牌金色手机1部;同日11时7分至55分,经对马金辉、王冰在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中捷农场十一队新区9号楼2单元502室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王冰的黑色组装电脑主机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一宗。
2.菏公数检[2017]第043、044、045号菏泽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关于“8.01”电信网络系列诈骗案的检验报告书及数据光盘。证明菏泽市公安局对马金辉持有的黑色“SΛMSUNG”牌手机1部、郭文金持有的金色“OPPO”牌手机1部以及王冰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黑色台式电脑主机各1台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分别提取其中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数据情况。
3.抓获经过。证明曹县“8.01”电信网络系列诈骗案件系经公安部指定曹县公安局管辖。曹县公安局经侦查,于2017年3月13日23时许,在河北省黄骅市胜家快捷宾馆307房间将该专案“仁信元宝”团伙下线马金辉、郭文金抓获。根据马金辉交代,于2017年3月14日在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农场三队新区9号楼2单元502室将王冰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4.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王冰犯罪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王冰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期间,被告人马金辉退赔赃款21820元;被告人郭文金退赔赃款10125.05元,自愿预交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冰退赔赃款8180元,自愿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王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被告人马金辉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文金、王冰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王冰被抓获归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金辉退出大部分赃款,被告人郭文金、王冰分别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预交罚金,均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三被告人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分别依法决定宣告的刑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金辉无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大部分赃款,建议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郭文金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罪较好,无前科,已退出全部赃款并主动预交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金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郭文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金辉的黑色“SΛSUNG”牌手机一部、被告人郭文金的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以及被告人王冰的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均予没收。
五、被告人马金辉、郭文金、王冰所退违法所得共计四万零一百二十五元五分,于判决生效后分别返还被害人曾雯燕、卢绍明、曹晖、赵艳慧、刘亚萌、周全、郭春梅、赵晓、孟宪利;责令被告人马金辉继续退赔赃款一万二千九百五十六元四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树君
人民陪审员 于盛楠
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
书记员: 谭昌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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