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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雪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雪纯,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周至县。2011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启,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雪纯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雪纯及其辩护人郑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雪纯于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10月26日在被害人王某1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紫薇田园都市F区92号的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盗窃王某1置于家中的财物。其中翡翠挂件一个,翡翠手链一条,人民币10000元,港币500元(折合人民币407.7元),泰铢40元(折合人民币5.17元)被马雪纯藏匿于王某1的家中其所居住的房间,施华洛世奇水晶一个,印有“华商报”字样的金币一枚,玉佛项链一条,玉观音项链一条已被其带回周至家中。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雪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其对被告人马雪纯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雪纯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外汇牌价、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谅解书、收条、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王某2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4、被告人马雪纯的供述及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雪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雪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雪纯的辩护人辩称马雪纯所盗部分财物属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马雪纯将该部分财物窃得后藏匿于自己居住房间的包、袜子中,虽未及转移至其周至家中,却已实际控制,应属犯罪既遂,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称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雪纯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雪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毛宏波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人民陪审员 李峰

书记员: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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