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馨霞,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恒,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智文,男,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马馨霞与被告盛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马馨霞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馨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馨霞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