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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月娣与上海鸿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骆月娣,女,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蔡昌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月娣与被告上海鸿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月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骆月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鑫

书记员:金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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