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家住凤山县**乡**村**屯**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桂M****7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凤山县中亭乡积善村往凤山县平乐乡谋爱村方向行驶。中午12时许,当车行驶至中亭乡积善村麻峒屯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并与对向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4月3日,经凤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骆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骆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骆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安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182000元,并取得其家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丽红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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