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11时11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陕E****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7省道42KM处时,适逢前方被害人刘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同方向行驶至该处,因骆某某驾车行经危险路段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km/h)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骆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
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
3、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蓝田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骆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2、系自首。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骆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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