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金泉,男,194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鸿森,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骆金泉与被告史鸿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骆金泉诉称,请求确认原告骆金泉与被告史鸿森于2008年2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转让协议于2011年4月20日解除。被告于2008年2月29日签订康桥镇康士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时,明确黄浦区孔家弄92号正在拆迁,邻居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三个月内肯定可以拿到动迁款。基于此,原告才与被告签订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拆迁并未继续进行下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拒绝。2011年3月,原告心脏病发作,有生命危险,在中山医院行支架植入术。2011年之后,国家有关房产税的风声越来越多,原告名下有三套房屋,靠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原告,肯定无法承担房产税。据此,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办理过户手续,仍遭到拒绝。2011年4月18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告知解除房屋转让协议事宜,同时告知,原告将出售涉案房屋。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的房屋仍未拆迁,而涉案房屋价格却迅猛上涨,协议价格60万元是十年前的价格,故房屋转让协议客观上已无法实际履行。原告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有权解除上述房屋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或使用费。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 珊
书记员:周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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