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骆阳与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骆阳,男,199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霞,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亨,男。
  原告骆阳与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原告骆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阳撤回对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骆阳负担(已付)。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陈丽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