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阳,男,199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霞,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亨,男。
原告骆阳与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原告骆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阳撤回对被告明溪县金百岁生态茶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骆阳负担(已付)。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陈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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