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阳,男,199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深圳市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润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阳与被告深圳市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骆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骆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何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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