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与崔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味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凌建,执行董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崔某、第三人上海味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