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味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凌建,执行董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崔某、第三人上海味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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