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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业勇与唐吉华、吉顺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高业勇,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权,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吉华,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吉顺元,男,194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业勇诉被申请人唐吉华、吉顺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吉华、吉顺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吉华、吉顺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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