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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书芹与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书芹,女,1965年7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国华,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书芹诉被告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国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国华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国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国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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