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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生与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云生,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云生诉被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高云生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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