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云章,男,194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经理。
原告高云章诉被告上海陈家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云章于2019年9月16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云章撤回起诉。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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