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伟,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漾,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辉,女,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伟诉被申请人李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辉持有的科富恺工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18%股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辉持有的科富恺工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18%股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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