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贾素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侯尚彤,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王周华,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西外环车辆管理所对面临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677357773A。负责人:陈晓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江浩、王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高某某诉称,2017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上庄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庄大街龙泉花园东区段时观察情况不够,措施不当,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公路醉酒的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次要责任。现对原告的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17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1、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行唐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依法赔偿。2、事故发生后,给原告垫付医疗费33500元,另外,原告给我造成车辆损失主张予以折抵。被告永安财险行唐服务部辩称:1、请法庭核实事故车辆及驾驶人员行车本、驾驶证合法有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合理的赔偿责任。2、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原告高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医疗费66158.19元,提交和平医院门诊票据2张、住院票据1张,河北以岭医院门诊票据2张。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6天=3600元,提交和平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3、营养费50元/天×60天=3000元,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期建议为60天。4、残疾赔偿金28249元/年×20年×10%=56498元,原告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19106元/年×4年+19106元+19106元/年×4年÷2)×10%=13374.2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损伤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有两个子女,分别为14岁、9岁,父母有三个子女,均为75岁。7、误工费252.4元/天×177天=44674.48元,提交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工资收入证明、事故前四个月的工资表以及原告的参保信息证明,证明原告月工资7572.05元,误工期177天。8、护理费200元/天×60天×2=24000元,提交护理人员贾素文的误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原告的结婚证,护理人员李美娟的误工证明、身份证,及两护理人员事故前四个月的工资表,两人月工资都是6000元,根据鉴定报告护理期为60天。9、交通费1000元,请法院酌定。10、鉴定费3600元,提交河北盛唐司法中心出具的发票。被告张某质证认为:1、医疗费,对和平医院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以岭医院的票据不予认可,票据出具时间是2017年12月7日,不能证明与本次事故有关;鹿泉人民医院的票据请法庭核实。2、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诊断证明无异议;对病案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病案记载“吸入型××”与本次事故无关联,而是原告本身醉酒呕吐导致。3、对营养费不认可。4、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对计算标准不认可,同时对误工、护理、营养三个期限不予认可,鉴定机构对这三个期限只是建议,而不是明确的意见。5、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6、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均不予认可。7、误工费,对工资收入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相应的个税完税凭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2849.35元,明显低于其收入证明中的7572元,故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标准没有充分依据。8、对护理费不认可,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需要两人护理,且对护理人员月收入6000元不予认可。9、交通费无相关票据,不予认可。10、对鉴定费不认可,收费标准过高。被告永安财险行唐服务部质证认为:1、对和平医院的医疗票据、病案及费用清单无异议。2、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住院期间。3、对营养费不认可。4、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无依据。5、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建议1000元至2000元。6、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原告未提交证据不予质证。7、误工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有单位公章而无法人签章和签名,未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以及个人完税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不予认可,要求原告提供银行流水至伤残鉴定当月,证实其实际误工损失。8、护理费认可一人护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同误工质证意见。9、交通费过高,认可300元。10、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本公司承担范围。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上庄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庄大街龙泉花园东区段时观察情况不够,措施不当,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公路醉酒的原告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冀公交认字[2017]172106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36天,诊断为:双侧额顶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顶部头皮裂伤,吸入性××,左侧第6肋骨骨折,右侧耳廓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2、回家后注意休息,按期避免剧烈活动,注意陪护,加强营养,1个月后复查,不适随诊,3、复诊时间1个月。2017年12月12日,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冀盛唐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111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高某某的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建议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限建议60日,营养期限建议60日;高某某的损伤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行唐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为原告高某某垫付医疗费33500元。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行唐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素文、侯尚彤与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周华,被告永安财险行唐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张江浩、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原告主张的损失依法认定为:1、医疗费66158.19元(含被告张某垫付的33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6天=3600元;3、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4、残疾赔偿金11919元/年×20年×10%=23838元,根据原告住所地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3000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9798元/年×4年+9798元+9798元/年×4年÷2人)×10%=6858.6元,原告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被扶养人实际情况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7、误工费80082元/年÷365天×175天=38395.5元,因原告主张的日工资252.4元的理据不足,故根据原告实际工作情况,参照电力业标准计算至评残前一日175天;8、护理费35785元/年÷365天×60天=5882.5元,原告主张2人护理理据不足,故按照1人护理并参照服务业标准计算60天;9、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10、鉴定费3600元;以上共计153632.79元,有相关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行唐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故该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82074.6元,共计92074.6元。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61558.19元,依据事故责任,由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3090.7元,其先期垫付的33500元在赔偿时予以折抵。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92074.6元。二、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9590.7元。以上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某负担476元,被告张某负担16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并将交费票据或回执交由本院。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崔哲峰
书记员:王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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