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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勤、马愈等与上海市闵行区绿地春申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伟勤,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马愈,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邱金花,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沈燕凤,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孙文华,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田秋红,男,1981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勤,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邬晶,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绿地春申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钱剑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珍,女。
  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子敏,男。
  原告高伟勤、马愈、邱金花、沈燕凤、孙文华、田秋红、王勤、邬晶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绿地春申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春申花园业委会)、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镇物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金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被告春申花园业委会主任钱剑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珍,被告益镇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平、钱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伟勤、马愈、邱金花、沈燕凤、孙文华、田秋红、王勤、邬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益镇物业提供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小区维修基金的总账、明细帐以及对应的记账凭证,供原告查阅;2、要求被告益镇物业提供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小区公共收益账簿总账、明细账以及对应的记账凭证;3、要求被告春申花园业委会提供支出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业委会的会议记录,支出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4、要求被告益镇物业提供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电梯维修保养公司聘用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公司的资质及电梯维修保养记录;5、要求被告春申花园业委会、益镇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上述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资料供原告查阅,原告有权进行复制或者拍照。事实和理由:原告均系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988弄绿地春申花园小区业主,被告春申花园业委会系本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7月1日成立,被告春申花园业委会与被告益镇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聘用被告益镇物业从事本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原告发现小区存在以下问题:停车、广告场地出租等共有部分使用收益情况不透明;公共收益不及时转入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账户,存在滥用现象;物业外包的电梯维保单位存在维修保养不及时,编造维修保养记录等情况,导致电梯故障频发。原告曾向两被告要求查阅诉请材料,但两被告不予通过查阅,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春申花园业委会辩称,对于第三项诉请,会议记录都有的,上面都有表决结果,可以供原告查阅;对于第五项诉请无异议。
  被告益镇物业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请,维修基金账簿确实有的,名称就是维修基金账簿,纸质版的保留在其公司处,里面有相应的报销凭证,里面包含了总账和明细账,同意原告查阅上述账簿,凭证是与账簿分列的,也可以供原告查阅。对于第二项诉请,停车费、广告费都是依照物业合同约定由其代为收取的,小区公共部位的出租也是由其出面来代收代签的,三项费用均保管在小区公共收益账簿内,该账簿与凭证也是分列的,可以提供给原告查阅,但是没有日记账,只有总账和明细账。对于第四项诉请,聘用合同、资质和维保记录是有的,但其只同意提供资质材料,其他不同意提供。因为聘用合同涉及商业机密,维保记录是在电梯内公示的,相应的汇总记录册也不在物业公司是保存在电梯公司的,电梯公司是专业资质的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是包干制,电梯相应的维修保养支出是涵盖在物业收费内的,不是另外收取的,所以不应当属于原告查询的范围。对于第五项诉请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988弄绿地春申花园小区业主,被告春申花园业委会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益镇物业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5年3月21日,被告益镇物业与上海市闵行区绿地春申花园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2017年3月28日,被告益镇物业与上海市闵行区绿地春申花园业主大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第二条:委托管理物业服务的内容及事项:1、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所的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第三条:物业服务运作模式:包干制。……第十六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可在法定范围内以合理方式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范围应当综合业主申请查阅文件的具体情况及物业服务企业客观情况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第一、二、三项诉请,被告春申花园业委会及被告益镇物业认可存在相关文件资料,并同意原告进行查阅、复制,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第四项诉请,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被告益镇物业按照包干制确定物业服务模式,且原告亦认可小区电梯维修保养成本涵盖于物业收费之内,并非另行收取,故益镇物业与相关电梯维修保养公司签订之聘用合同超出原告行使知情权的合理范围,对于原告要求查阅此项文件的要求,本院不予认可;对于电梯维修保养公司的资质,被告益镇物业同意予以提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查阅电梯维修保养记录之诉请,实际系指维修保养记录汇总册,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益镇物业处保管有上述汇总册,且上述汇总册亦非原告合理知情权的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获得相关资质后与相关主管部门查询核实。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五项诉请,两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伟勤、马愈、邱金花、沈燕凤、孙文华、田秋红、王勤、邬晶提供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小区维修基金的总账、明细帐及对应记账凭证,以供原告查阅;
  二、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伟勤、马愈、邱金花、沈燕凤、孙文华、田秋红、王勤、邬晶提供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账簿总账、明细账及对应记账凭证,以供原告查阅;
  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绿地春申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伟勤、马愈、邱金花、沈燕凤、孙文华、田秋红、王勤、邬晶提供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以供原告查阅;
  四、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伟勤、马愈、邱金花、沈燕凤、孙文华、田秋红、王勤、邬晶提供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电梯维修保养公司资质材料,以供原告查阅;
  五、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原告有权进行复制或者拍照;
  六、驳回原告高伟勤、马愈、邱金花、沈燕凤、孙文华、田秋红、王勤、邬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高伟勤、马愈、邱金花、沈燕凤、孙文华、田秋红、王勤、邬晶共同负担10元,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绿地春申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15元,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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