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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佩、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佩,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西安市长安区。2014年7月20日被抓获,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卫锋,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工,住西安市长安区。2014年7月20日被抓获,同年7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学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劳务人员,住西安市长安区。2014年7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新刚,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武功县,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2014年8月7日被抓获,同年8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佩、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佩、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被告人高佩在西京大学商业街经营化妆品店期间,为了能够续租房东张某乙的门面房,向张某乙谎称能买来其所经营的化妆品公司的“低价返利车”,并让张某乙交2万元,自己将车款差额2.7万余元补齐后为张某乙购买了一辆北斗星汽车。之后高佩采用以收取后款补齐之前购车差额的方法从4S店原价提车,先后为张某乙购买了本田、高尔夫等多辆所谓“低价返利车”。张某乙信以为真,将高佩能购买“低价返利车”的消息向外宣传,高佩自己也不断向外宣传能购买到“低价返利车”,诱骗更多的人找其买车。最终因亏空越来越大,后款无法补足前款,导致大量群众被骗,无法提取到车辆。在高佩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康卫锋冒充化妆品公司的“胡总”、“杨总”,向朱某某、袁某等中间人打电话,编造其化妆品公司有低价返利车销售及以借款为名骗取购车人继续向高佩打款购车;被告人陈学磊作为高佩的司机,在明知高佩是以全款在4S店买车、没有低价车对外销售的情况下,帮助高佩买车、办理购车手续,并在群众询问时虚构事实,骗取群众信任;被告人谭新刚作为庞大乐业4S店的汽车销售员,在高佩无法到4S店购车的情况下,给高佩帮忙买车并办理购车手续,在明知高佩以收后款补齐前款的方式为他人购车后,仍按照高佩的授意,欺骗购车人,向他人谎称高佩确有低价车对外出售。根据审计报告,从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高佩等人共收取未提车购车人购车款2101.5万元,退还购车款158.79万元,造成1942.71万元购车款无法退还,共涉及购车车辆102辆。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乙、魏某某、朱某某、袁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高佩、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佩为张某乙购买所谓“低价返利车”时,因其以个人款项为张购得车辆,自己实际形成亏空后,经张某乙对外宣传,有多人陆续找其购车,车款差价其无力承担,高佩采取用购车人交付的购车款补齐之前购车差价的方法,导致后期购车人既不能购到车辆,也无法取回购车款,为掩盖此事实,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高佩自己亦对外宣称其能够购买低价返利车,继续以后买车人的钱补足差价为前面买车人购车,造成其有低价返利车的假象,在明知亏空越来越大,会给受骗买车的人造成巨大损失情况下,仍不断收取他人的购车款,最终给被害人造成损失1942.7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在高佩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明知高佩所称购买化妆品公司低价返利车的事实不存在,是以后收款补前车款的方式骗取购车人财物,仍帮助高佩隐瞒事情真相,欺骗受害人,为高佩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其行为均亦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佩、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性质和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三人虽系自动到案,但在一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故对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高佩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康卫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学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谭新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人;六、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由本案的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
上诉人高佩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损失金额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多名证人虚报涉案金额和未提车辆数;2、本案大多数受害人系中间人,他们收取其他被害人的购车款并从中获利,最终损失全部由她来承担明显不当;3、她为购车人提到的车辆价值远大于她给其他未提到车的购车人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高佩的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将本案“中间人”认定为“被害人”不当;2、证人张某乙、魏某某、朱某某、袁某等人未依法出庭作证;3、原审判决认定犯罪金额为1942.71万元的证据不够充分;4、高佩在诈骗犯罪中没有获利,且主动终止犯罪;5、本案被害人对促成事态延续扩大发展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上诉人康卫锋及其辩护人提出,1、康卫锋没有非法占有朱某某、袁某财物的目的,与高佩没有共同的诈骗犯罪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康卫锋仅在2014年5月后对朱某某、袁某打过电话,故应以此为认定康卫锋犯罪数额的起始时间;3、康卫锋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未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陈学磊及其辩护人提出,1、陈学磊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陈帮助高佩办理付款、提车系被高佩所骗,事前并不知情,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原审判决认定陈学磊“出具谎言欺骗购车人”证据不足,也与事实不符;3、原审判决未具体认定陈学磊所参与的诈骗犯罪及金额不当;4、陈学磊未取得诈骗款项,原审法院判处罚金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陈学磊无罪。
上诉人谭新刚提出,他作为庞大乐业4S店的销售人员,促成车辆的销售是其责任也是其本职工作,由于之前高佩大批量购买车辆,使其对高佩形成信任,对高佩所称经营的化妆品公司的“低价返利车”活动也深信不疑,导致他甚至向亲戚朋友借钱用于向高佩购买返利车,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因此,他并未向其他受害人隐瞒高佩的诈骗事实,也未虚构事实,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他也是受害人之一,而非共同犯罪案犯,他不构成诈骗罪。
谭新刚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谭新刚在明知高佩是以后款补前款的方式为他人购车后,依然按照高佩的授意欺骗购车人,向他人谎称高佩确有低价车对外出售的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谭新刚与高佩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谭新刚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佩采取虚构能买到低价车等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及上诉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帮助高佩实施诈骗的主要事实是清楚、正确的,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受本案被害人报警及立案经过。
2、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材料证明,上诉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均系接到民警电话后到达派出所接受调查。
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2月,他听他同事刘靖说其认识高佩,高可以低价购车,他向刘靖要了高佩的联系方式,之后直接给高佩打电话问在哪可以买到便宜车,高问他想要什么车,他问有无途观车,高说途观1.8T自动舒适版四驱的新车卖18万元,最晚3月中旬可以提车,他分五次给高佩预付购车款18万元(汇款和现金)。此后他多次电话联系高佩催要车,高都借故推脱,让他等等,直到高佩被抓他才知道被骗了。
4、被害人常某甲陈述证明,他是航天六院十一所的职工,2013年他们单位有很多人低价购买到车辆,8月份,同事袁军要到能低价购车、名叫高佩的女子的电话。同年10月份,他想买一辆大众牌途观型号越野车,打电话联系高佩,俩人说好车价16.5万元,该型车的市场价为24.58万元,之后高佩把其的银行账号发给他,10月23日他转账15万元。三天后他再次联系高佩,商定以16万元的价格再购买一辆本田CRV,这辆车市场价为23万余元,10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高佩12万元。11月初,高佩说他转款不够,他于11月2日通过自动取款机转账4.5万元。后来,他和朋友闲聊时提到这个事,马宏祥说其想买一辆大众POLO,他就联系高佩,商定5.5万元购买一辆市场价11万元的大众POLO,他于12月13日银行转账5.5万元给高佩,后他一直联系高佩问提车时间,高佩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听说高佩被抓,就来报案。另证,高佩告诉他们,化妆品公司给销售业绩好的成员返现,后来改为返车,这些人为套现将返来的车出售。
5、被害人淡某某陈述证明,高佩讲其经营化妆品店,卖化妆品公司会有返车,她把返回的新车便宜卖。他去4S店亲眼见到高佩提了好多辆车,店里人说高佩是高总,他慢慢相信了,就打款82.5万元购车3辆,但至今未见到车。
6、被害人惠某陈述证明,她与高佩商定以18万元价格购车一辆,但未提到车。另证,她单位任勇等八九个人都通过高佩买了优惠车,也都顺利从高新一4S店里提到车辆。
7、被害人纪某陈述证明,他通过别人认识高佩,在航天大众众合4S店,高佩和店销售经理吴勇在一起,他和高佩商量好18万元购车一辆,他和吴勇签定了车价为25.48万元的购车合同,后他给高佩10万元定金,但未提到车。
8、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他向高佩购买低价车的过程中,高佩的司机取过5万元现金。
9、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2月他借给袁某25万元,袁说能买来便宜车,于是他经袁某给高佩、陈学磊账户打款90万元购车3辆,但最后没有提到车。
10、被害人翟某某陈述证明,他听说袁某能买来低价车,2014年2月,他问袁某能不能低价买到沃尔沃和奥迪车,袁说可以,两辆车要77万元,他转账77万元。同年7月,高佩给他说沃尔沃不好买,奥迪Q7提车时间短,沃尔沃再加25万元,Q7价格为62万元。他同意买一辆Q7。7月5日左右,他给高佩18万元现金,转账7万元。过了几天,袁某、高佩、陈学磊带他去了航天庞大一汽大众4S店,并在一个销售经理陪同下看车,说这两天就可以提车,他又给了袁某2万元现金让买保险。7月16日,高佩和袁某带他去高新奥诚4S店提取一辆Q5越野车,当日袁某给他打了一张64万元的欠条。之后他催问袁某Q7提车的事,但一直没结果。
11、被害人侯某陈述证明,他通过朋友权红斌介绍认识了能买来低价车的袁某,他给袁某付款34万元,后在4S店按袁某说的付给高佩现金5.5万元,后来未提到车。权红斌说这车是4S店老板们的分红奖励车,其余的让他别问。
12、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证明,她通过阮士林购买低价车,但付款35.8万元后未提到车,阮说是通过袁某购车。
13、被害人毕某某陈述证明,他认识一个叫李西平的人说有一个老板能弄来低价车,他让帮忙买一辆。后给袁某账户转了21万元,但一直没提到车。
14、被害人冯某某、郭某、孔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张某某陈述证明,他们通过朱某某买低价车,但付款后未提到车。其中被害人胡某某陈述,他付款13.9万元,后朱给他退了7.8万元。
15、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他通过朋友介绍给魏某某账户打款30万元购买低价车,后未提到车,魏说其将款又打给了高佩。
1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明,他在他朋友沈某某处买过低价车,2013年8月开始买了5辆,已提车4辆,剩一辆他自己买的车未提成,沈某某说该车的预付款打给高佩了。
17、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段某、韩某等70人的陈述证明,他们直接或通过中间人马红旗、沈某某、魏某某、袁某、朱某某等向高佩购买低价车,但交款后未能提到车。
18、证人沈某某证言证明,他通过陕汽集团同事介绍认识了高佩,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他陆续给高佩账户打款约550万元购买低价车,有他直接打的,也有朋友打的,共提了20辆车,还有42辆车的购车款340万元已付但车未提,包括给自己买的和给朋友买的,后他给朋友退了53万元。
19、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高佩欠他们房租,说有公司奖励车可以抵房租,他同意后就从凤城五路的4S店提了一辆北斗星车。之后因为车价比市场价低很多,为了挣钱他和他妻子张某乙从高佩处提了很多车,其中连他自己的3辆车和给亲朋买的共计14辆车,其他都是张某乙经手的,大概能挣300多万元,而挣的钱又在高佩处买车,近一年高佩没给他提车,所以挣的钱都在高佩处。
20、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七八月,她在西京学院经营书店期间,将一部分房子转租给了高佩。2012年6月左右,高佩和她闲聊过程中说到其给别人花两万元买了一辆比亚迪汽车。她告诉高佩想买辆两三万元的车,高佩说化妆品公司奖励了其一辆北斗星汽车,可以用这辆车抵欠她的2万元房租,她同意后以2万元的价格提取一辆北斗星轿车。2012年9月份,高佩告诉她有奖励的本田CRV轿车价格11万元,她给高佩转账11万元,过了几天,她和朱某某聊天时说到买车的事,朱某某表示也想买车,她联系高佩后,商定15万元给朱某某购买一辆本田CRV轿车。后朱某某和她相继都在4S店提到汽车,于是相信高佩有购买低价车的能力,后她通过高佩又帮助朋友及亲戚多次购买低价车,自己从高佩处提到15辆车,加价获利20万元左右,再包括朱某某通过她向高佩买车提成40万元和借钱给高佩所获高息,她共获利260万元,其中100万元返利高佩最终没有兑现,她给朱某某退还了100万元,还有150万元她已退还给公安机关,她的实际损失在100万元左右。另证,购买低价车过程中,她和高佩去过好几家4S店,他们在店里等,店员工过来给高佩说“公司的单子办好了,可以提车了”,她问高佩是什么公司,高佩说是美希化妆品公司的返利低价车,她没再多问,等着将所买的车的手续办好后将车提走;购车发票上的价钱比实际出的钱要多,差价有的是1万元,有的是2万元,最多是8万元。她问过高佩为什么不一致,高说化妆品公司把差价补了;她问4S店的人,店里人说要上购车税,不能开的发票价太少,要不报不了税。
21、证人魏某某(西京社区超市职员)证言证明,2012年5月高佩经常来买东西就认识了。2013年4月份,她听高佩说可以购买低价车,就给了高佩三万元,并从高佩处购买到了低价北斗星车,车在4S店提的,发票价格是4.6万元,因此她相信高佩的能力,开始从高佩处给亲戚、朋友买车。她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当面给现金的方式一共给高佩了1100多万元,有时高佩或其司机陈学磊来她店里取现金,高佩告诉她低价车都是化妆品公司的低价返利车。她介绍的购车人已提走30辆车,还有14辆车没有提回来,总共有305万元的车款,扣掉她每辆车加价的钱都给了高佩,高佩没有给她退款,她共获利50多万元,但又将获利款打给高佩购买低价车。她给未买到车的人退了128.8万元,还有176.2万元尚未退还。另证,高佩是她超市的大客户,一次都买几十万元的高档烟酒,每年逢年过节都买。
22、证人袁某证言证明,他在西京学院上班期间,认识了学校的保卫处处长朱某某,2013年10月份,朱告诉他,其学生高佩可以弄来便宜车,他就给朱某某6万元现金,让朱帮忙买一辆车。一个月后,他和朱在锦业二路一大众4S店提到了他要购买的大众车。之后,他自己联系高佩,从高手里买了几辆车,后周围的朋友都让他帮忙买车,他给高佩介绍买车的人总共有60多,包括通过中间人马红旗、李西平等介绍的人,给20多人提到了20多辆车,有约40人交了钱后没有提到车。这40人都把钱先交给他,然后他又转给高佩。经他手总共给高佩交了约1400万元,他用自己钱退了70万元。他没有从中获利,另他还损失40万元,钱交给高佩买车,但未提到车。他之所以相信高佩,是因为高佩之前已经为很多人从正规的4S店提到了车,手续齐全,都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以他就相信了。陈学磊作为高佩的司机,除了开车还对外宣称这就是化妆品公司返利车,没有任何问题,让他们打消顾虑。其次,陈学磊还多次单独为高佩收取购车款,单独到4S店给人提车。他多次背着高佩问陈学磊,陈编谎话欺骗他们,当他和朱某某问及高佩所在化妆品公司的地址,陈学磊谎称在玫瑰大楼,他们找遍玫瑰大楼也没有找到,又给他们说公司在钟楼附近或者其他地方。陈学磊还多次给他和其他受害人说,返利车是化妆品公司与4S店之间公司对公司的正常业务,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且化妆品公司还给高佩配了一辆专车,他也是化妆品公司给高佩配的专车司机。2014年7月20日左右案发前,他们由于提不出车对高佩、陈学磊产生怀疑,有一天和朱某某、张某乙、陈家贵、魏某某等人在电视塔太白庄园里找到高佩和陈学磊,让高、陈二人带他们到化妆品公司看一下,陈学磊在中途趁他们不备就跑了。谭新刚是庞大乐业的原销售顾问,起初好多人对从高佩处购买低价车一事还持有几分怀疑,到了4S店后,谭新刚会对他们这些买车人说他们4S店和高佩的化妆品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高佩所在的化妆品公司有相当多的返利车;提车的时候,化妆品公司把购车款直接打到他们4S店的财务账户上,4S店财务上再给出个对账单,然后就可以提车了。每个买车人因怀疑而询问高佩时,高佩都会让去问一下谭新刚,他们这些受害人每次找到谭新刚的时候谭都会给他们这样解释,本来他们对高佩的话只信一半,但听了谭新刚的话后就百分之百地相信了。事实上,高佩或陈学磊每次对外提车都是让谭新刚办理,购车刷卡都用高佩的私人账户。好多次提车时,高佩、陈学磊都不去4S店,而是把钱直接打入谭新刚的私人账户,让谭负责提车。谭新刚分明知道高佩所谓的公司对公司的返利车纯属虚构,是通过私人内幕非法交易骗取他人购车款的行为。
23、证人王某甲(西安西部车城进口汽车销售人员)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他在庞大乐业奥迪4S店认识了销售顾问谭新刚,也一直通过谭提奥迪车。2013年11月底,谭告诉他说如果提前交钱,就可以提到比市场价低1到2万元的车,他就在11月底给谭给的夏侯账户汇去204万元,还有一次是汇给谭女友张婷婷账户26万元。谭新刚收了钱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给车,谭说给其提供车的高总在户县搞苗圃投资了几千万,资金周转不开,由于他的钱太少,没时间去做。2013年11月,他在业内打听过高总这个人,确实从她那里提到不少车,而且价格比市场上低的多,他就相信他们是有这个能力的。2014年5月在谭新刚的安排下,在三桥车城门口他见到高佩,之后高佩告诉他在6月底公司给他30台奥迪车,比市场价每辆低2.5万元,但必须是先付款。他在6月底将580万元分多次转给高佩及高佩司机陈学磊账户内,订购了17辆奥迪车,高佩给他写了收条。7月初,他要提车,打电话给高佩,没人接,后谭告诉他高佩被抓了,他就报案了。另证,他听谭新刚说高佩经营西北五省最大的化妆品公司,这车是公司奖励给各地经销商的,高佩掌握分配名额,因为是奖品,所以比市场价便宜,而且车是在正规的4S店提。经他了解,他认识的好多人都在高佩处已经提到车,所以才相信高佩。谭新刚当时在庞大乐业4S店作销售经理,谭明确知道高佩每次买车都是刷本人银行卡或现金交易,作为4S店的销售经理,很明显能看出来这并非是化妆品公司的公对公返利车,仍告诉他这是化妆品公司的返利车,并故意夸大高佩的家庭背景、虚构高佩完全具有购买返利车的能力。在高佩不能亲自去4S店办理提车手续的情况下,高佩多次把钱直接打入谭新刚的私人账户,让谭新刚给别人刷卡购车并代办其他购车手续,谭新刚也收取过他的低价购车款,并拿他的钱从高佩处贩卖车辆从中获取差价,在此过程中,谭新刚明知高佩收取了别人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购车款,而高佩在4S店购车时付全款,中间差价是高佩自己垫付的,也明知高佩是收取后边人的购车款给部分前边交钱人购车。陈学磊对高佩虚构化妆品公司返利车骗取广大购车人钱财的事也是知情的。2013年至2014年7月份,陈学磊不仅是高佩的司机,而且还帮高佩收取他人购车款,代高佩去4S店刷卡购车办理手续。2014年6月份,他在提不到车的情况下,给陈学磊打电话问高佩及化妆品公司最近的情况,陈学磊在已经被人追债躲藏的情况下,依然对他谎称高佩在和别人谈生意,化妆品公司一切正常,公司地址在南稍门那儿。
2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他通过张某乙认识了高佩,并听张某乙说高佩可以买到低价车,后他将信将疑地将钱交给张某乙,由张转交高佩,后以15万元购买了一辆市场价24万元的本田CRV车,又以同样的方式以29.4万元置换了一辆奥迪Q5越野车。他就相信了高佩有低价买车的能力。当时张某乙说,是化妆品公司的返利车,所以比较便宜,高佩也是这样给他说的。这个事情传开了,他的同事、朋友都让他帮忙联系买,他就与张某乙联系通过高佩为自己的亲戚、朋友买了大约十四五辆车,车型有丰田霸道、本田CRV,别克君越、捷达等,金额总共约300万元,购买的车都低于市场价。2013年7月份,高佩告诉他要购车直接联系她,不用通过张某乙,从当年7月份至2014年4月底,他直接从高佩处为朋友共购买了二十余辆低价车,都顺利提到了车。2014年5月至7月,高佩以其经营的化妆品公司老总“胡振东”急需用钱为由,让“胡振东”给他打电话借款,并许诺日后给他多辆低价车,让他给其分别打款80万元、135万元、40万元、35万元,高佩向他承诺七月初提车。6月18日,高佩又以公司胡总妻子出车祸为由向他借150万元,他当天给高佩账户上打了150万元、次日又给其打了87万元。但这以后高佩、“胡振东”以及高佩所说的公司“杨总”所承诺的车辆全部没有到位。他共从高佩、张某乙处购买125辆车,其中三辆给自己,其他帮忙给别人买,均低于市场价。他共从别人处收款2850.4万元,给张某乙、高佩购车款共3332.8万元。他没有从中获利。其中从张某乙处购买26辆(其中16辆已提),付款361.4万元,张某乙将未提车款100万元全部退给他了;从高佩处购买144辆(已提95辆,未提49辆),付款2966.4万元,未提车的款项未退。另证,他之前介绍人去4S店提车,有一半的车都是陈学磊带着购车人和他去提车,他们都问陈学磊这些车在付款过程中刷的是高佩或别人的个人银行卡还是化妆品返利车的单子,陈学磊给他说这都是拿着公司的提车单才能提出来,都是化妆品公司和4S店的公对公业务,不存在刷个人银行卡的情况,事后他才知道陈学磊买车时刷的是个人银行卡,陈学磊也明知是私人内幕交易,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化妆品公司返利车。在高佩的指使下陈学磊多次收取购车人现金并转入高佩的银行卡账户,陈学磊清楚在此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什么化妆品公司的账户和返利车。从收取购车人钱时给人如何解释再到拿着购车人的钱给别的购车人刷卡提车办理所有手续,陈学磊参与了全过程,对中间的细节了如指掌。他和众多受害人多次背着高佩打听内情,甚至他还私下给陈学磊好处,让其告诉他到底是怎么回事,但陈学磊自始至终都在帮高佩圆谎骗人。谭新刚在庞大乐业当销售顾问时,因为其特殊身份,他们对高佩有所怀疑时都会去私下问谭新刚,谭新刚都会很确定地回答说就是化妆品公司的返利车,每提一辆车都会有化妆品公司给4S店的电子签单,否则不可能提车,而且钱走的是公司的对公财务账户,不存在任何私人交易,听了谭新刚的话他就更加确信了。还有很多次高佩、陈学磊不去4S店,高佩把钱直接打入谭新刚的私人账户,让谭新刚负责给人提车。
25、证人高某某(高佩之父)证言证明,2013年9月份,高佩给他买过一辆路虎极光车,价值56万元,车钱已付给高佩了。2014年8月初,他为了给朋友还钱,把车以42万元价格卖了。
26、证人高某甲(高佩之弟)证言证明,他姐高佩于2013年8月下旬刷卡给他买了一辆白色奥迪A4,车牌号是陕A138KG。
27、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至2014年7月份,她将自己办理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借给高佩使用,这两张卡她几乎没有用过。
28、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淡某某、李晓毅、李某某、证人朱某某分别从多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高佩系出售“低价车”的人。
29、审计报告及补充鉴定意见证明,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上诉人高佩、陈学磊及其中间介绍人共收取报案人购车款2101.5万元,已退还购车款158.79万元,尚欠1942.71万元购车款未退还,共涉及购车车辆102辆,均未提车。
3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多方查找,均未找到高佩所称化妆品公司老板“胡振东”及高佩所称的化妆品公司。
31、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张某乙涉案赃款150万元、高某甲白色奥迪A4L轿车一辆(陕A138KG)。
32、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查封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将高佩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中海碧林湾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33、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四名上诉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4、上诉人高佩在侦查阶段供述,2006年9月开始她在西京大学内的商业街租张某乙的门面房经营化妆品店,2012年5月要交下半年房租时,她因缺钱欠张某乙2万元房租,加上张某乙不想再租给她,她有些担心。刚好张某乙想买一辆车,问她能不能买到便宜的车,她告诉张某乙有2万元的便宜北斗星车。当年国庆节她就自己贴钱在凤城五路铃木4S店以全价4.4万元帮张某乙买了一辆北斗星汽车,抵了张某乙的房租。之后,张某乙又找她问还能买什么便宜车,她告诉张某乙10万元可以买本田CRV汽车,张某乙分两次打给她20万元,让她帮忙买两辆车,她没有办法买到低价车,就开始用后面买车人的钱帮前面买车人买车,为了补前面的亏空她一直这样做到了案发。开始是为了讨好张某乙,后来是为了弥补前面的亏空,她先后骗取张某乙、朱某某、袁某、魏某某、孟红、沈某某、穆祥熊、王某甲等人购车款,她对这些人讲她认识化妆品公司的老总胡振东、公司副总杨有才,其实胡振东也是个代理商,杨有才是虚构的,并无此人;她还讲该公司给自己的大客户都有返点,折成实物就是汽车,而客户都不愿要汽车,愿意低于市场价卖了这些车。加之之前她给张某乙、朱某某买了车,所以他们都相信她。从2013年3月至今共收了大概200多辆车的钱;已提走的车有150辆以上,全部是市场价,大概涉及庞大乐业等10余家4S店;大概还有60多辆车没提到。有一部分款她自己消费购物了;她共退款或还债530余万元;还买了3辆车,其中她在庞大乐业用甲壳虫置换了一辆奥迪A4,刷卡补了一部分车款,车户在她的弟弟高某甲名下;2013年9月,给她的父亲买了一辆路虎极光。中海碧林湾的房子是她2011年贷款买的。另供述,在整个过程中,她主要是让康卫锋冒充胡振东、杨有才给朱某某、袁某打电话,康卫锋就按她说的冒充胡总、杨总给朱某某、袁某打了电话。陈学磊是她的司机,她让陈学磊去4S店给客户提车、刷银行卡、收购车款,还用他的银行卡来转款。陈学磊在她的授意下,于2014年四五月办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后来一直供她使用。谭新刚是庞大乐业4S店的工作人员,后来谭新刚知道她能买到便宜的汽车,也从她手里买了有5辆车。有时时间紧,为了方便,她把钱直接打入谭新刚的银行卡让他提前把现金取出来,然后让谭拿着现金为购车人办理相关购车手续。谭新刚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时间很长,对于购车的正常合法流程相当熟悉,她从谭新刚手中提车数量大约50辆左右,在购买这50辆车的过程中,她收取别人低价购车款又到4S店刷自己的银行卡付全款购车,整个过程谭新刚都知道。2014年5月份前后谭新刚知情后便多次指使别人从她处购买低价车,事实上都是给谭新刚购买的,谭新刚提到车后再高价倒卖从中谋利,更重要的是,谭新刚在明知她是在用后交款的人的钱给先交款的人提车的情况下,挑了提车最快的北斗星车,成本低、周期短,可以控制风险,从而非法获利。
35、上诉人康卫锋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和高佩是男女朋友关系,与高佩共同经营化妆品店。他和高佩除经营化妆品店外,还销售低价车骗钱。2013年七八月份,高佩开始买卖车辆,他一直和高佩在一起,给高佩帮忙在长安区韦曲实施诈骗。2013年7月高佩告诉他化妆品公司有返利的便宜车,他们就开始收取想买便宜车的人的钱。2014年5月,不知何原因高佩提不出来车后,高佩让他冒充化妆品公司的杨有才(杨总)给袁某打电话,先稳住袁某,在电话里他给袁某讲让袁不要着急,车会给袁提,还继续让袁帮着卖车。同时,朱某某向高佩催要车,但当时高佩已经没钱提车了,朱某某催的急,高佩就让他冒充化妆品公司的胡振东(胡总)给朱某某打电话,谎称他家里出了点事,要借一点钱,朱给高佩账户打了80万元,后又说卖车,朱分几次给高佩账户打款800万元。他不认识谭新刚,只知道陈学磊是高佩的司机。
36、上诉人陈学磊在侦查阶段供述,2008年他在西京大学上学期间认识了在西京大学开化妆品店的高佩,就开始在高佩的店里打工,后来他取得驾照后一直给高佩开车。2013年8月份,高佩告诉他,其经营的化妆品公司有返利的小轿车,低价出售。他给高佩2万元说要买一辆北斗星,但一直没有提到车,高佩还给朱某某、张某乙、袁某、周小亮、魏某某、王某甲等人说过能买到返利便宜车。从那时开始,高佩就经常让拉她或单独让他去西安各4S店提车,他和高佩一共大概能提100多辆车,他帮高佩转账、取现、存款、刷卡提车。高佩还用过他的两张银行卡,他帮高佩收过现金、退过现金。他从一开始也就是2013年八九月份,就知道在4S店提车,每次刷的都是全款,没有返利的车,都是按车的原价提走的车,没有低于市场价买到车辆的情况,但是高佩给他说有便宜返利车,差价由她的化妆品公司补齐,当时他还相信高佩说的话,到后来发现有问题,对她说的话产生了怀疑。高佩买车的市场价与卖车时的低价之间的差额他想应该是收了后面买车人的钱给前面已经付钱的人提车,但这也仅仅是他的猜想,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至于高佩给别人宣传能弄到低价车,别人给高佩打钱,但他知道高佩没能力购买低价车还给她帮忙是因为他给高佩打工,高佩给他发工资,高佩让他干啥他就干啥,他也不多过问。另供,高佩每个月给他2600元工资,2014年1月份给他发了4万元年终奖,2014年5月份给他买了一部苹果4S手机。
37、上诉人谭新刚在侦查阶段供述,他曾是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的销售人员,高佩在他们4S店购买了多辆汽车,并告诉他其能低价买来化妆品公司的返利车,差价部分由高佩所在的化妆品公司予以补贴,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他在高佩处买了几辆低于市场价的车后又加价卖了,后来将钱放在高佩处返利。之后高佩每次来庞大乐业购车就找他,高佩在4S店购车刷卡都是全款,与市场价一样,其中的差价部分高佩说是化妆品厂家支付的,对此他没有核实过。从2013年3月到2014年3月他离职时,高佩在他们店购买了50辆左右的车,价值约2000万元;他还帮高佩在其他4S店买过车。后来,他以高佩说的低价将钱给高佩,高将市场价的车款返还给他,他从中赚取差价,这样他以70万元本金赚取差价一共挣了430多万元,其中高佩给他返还过30多万元现金,又继续用在高佩那倒差价,剩下的400万元还在高佩那计息赚差价,70万元的本金陆续要回来了。在高佩购车的过程中,有时高佩带着客户把车订好,当客户再次来提车时因为车款没有打上,提不了车,高佩就授意他去给客户解释,他就去和客户说一些公户没有走好,单子没有对上之类搪塞的话。高佩在他打圆场后会给他一定的好处费。高佩有时来不了,会给他打电话并将购车款打入他的银行卡,再委托他给别人刷卡购车并办理提车手续。王某甲等人当时问他这些返利车是高佩通过何种渠道买来的,他告诉这些人是4S店的返利车,具体来说就是购车人把购车款打进高佩所在的化妆品公司账户,然后化妆品厂家将返利车的补贴款打入化妆品公司账户,化妆品公司收到全款后出具提车单,化妆品公司财务见到提车单后再把钱打入高佩的账户,最后高佩拿上她的银行卡到4S店刷卡购车。他本人没有见过提车单,对于真实性他问过高佩后没有再打听,对王某甲等人说的也只是转述了高佩的话。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购买低价返利车等事实,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明知高佩没有低价返利车,仍积极帮助高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系高佩诈骗犯罪之共犯,应以诈骗罪论处,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高佩、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四人均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高佩从始至终明知其没有返利车可低价出售,仍虚构事实,采取持续收取他人购车款,不断用后款补足全款的方式“亏本”购车的方式,形成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无力归还所收巨额款项的结果,且其在此期间,将部分所骗款项用于大额消费、购车赠送家人等挥霍活动,足见其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2、康卫锋系高佩之男友,与高佩共同经营化妆品店,明知其化妆品店不存在返利车低价出售一事,仍在高佩的指使下冒充化妆品公司的负责人“胡总”、“杨总”与朱某某、袁某等人通电话,以有低价车销售为名骗取中间介绍人朱某某、袁某收取的购车人购车款,尤其是在其明知出现收钱提不出车或高佩没钱提车的情况,仍继续冒充公司领导欺骗他人,显系高佩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应以诈骗罪论处;3、陈学磊系高佩的司机,多次帮助高佩收取购车款、提车并交付被害人,以其名义办理银行卡供高佩使用,向他人隐瞒个人刷卡购车、虚构化妆品公司地址,借以隐瞒车款来源及公司真实情况,且收受高佩给予的好处费,故其对高佩全额付款、并无低价返利车的事实应是明知的,亦系高佩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应以诈骗罪论处;4、谭新刚系庞大乐业4S店销售人员,高佩经其手在该店购车百余辆,其明知高佩系全额私人刷卡或现金付款,从无化妆品公司补贴进入,仍向他人虚构购车差价款来源于化妆品公司的事实,不断帮助高佩在该店刷卡、提车等,显系高佩诈骗犯罪的帮助犯,应以诈骗罪论处。故各上诉人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对于部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数额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凭证、收条、上诉人高佩的供述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以及本案侦查、指控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据充分,并无不当,该辩解不能成立。对于高佩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对高佩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高佩在本案中直接策划、实施诈骗行为,全部占有赃款并进行处置,其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给本案被害人造成1942万余元损失的直接、主要责任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故该辩解不能成立。对于高佩的辩护人提出证人张某乙、魏某某、朱某某、袁某等人没有依法出庭作证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四人不属法律规定必须出庭作证人员,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具体内容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未传其出庭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康卫锋及其辩护人提出康卫锋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康虽能主动到案,但其在一审宣判前对其诈骗犯罪主要事实不予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对于上诉人陈学磊及其辩护人提出陈学磊未取得诈骗款项,原审法院判处罚金不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刑法规定判处罚金之依据并非是否获利,故陈学磊虽未直接获利,原审法院判处其罚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根据上诉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在本案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从犯的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对其量刑可依法从轻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对被告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高佩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人;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由本案的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犯诈骗罪;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对被告人康卫锋、陈学磊、谭新刚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卫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学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新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合理 审 判 员  高延文 代理审判员  姚 刚

书记员:张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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