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杰
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魏爱英
原告高俊杰,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爱英,居民。
原告高俊杰与被告魏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俊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被告魏爱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224400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44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爱英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应由被告魏爱英负责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爱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4400元。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由被告魏爱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224400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44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爱英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应由被告魏爱英负责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爱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4400元。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由被告魏爱英负担。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孙秀荣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贾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