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修磊,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擎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英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双。
原告高修磊与被告上海擎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现原告高修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修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修磊负担。
审判员:姜 敏
书记员:褚沈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