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兆良与徐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兆良,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平,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高兆良与被告徐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高兆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兆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朱玲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