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加贤,男,195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谈立新,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施永红,女,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新贤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立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加贤诉被申请人谈立新、施永红、上海新贤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谈立新、施永红、上海新贤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8,333.32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高加贤、高菊芬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城花苑一村36幢91号201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谈立新、施永红、上海新贤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8,33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高加贤、高菊芬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城花苑一村36幢91号201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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