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华,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杰,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昊晹,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兴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熠。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与被告曹昊晹、上海兴鲜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高华负担。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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