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华丽,女,汉族,1983年10月28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波,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东,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丽诉被告上海易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华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夷 赟
书记员: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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