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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国与蔡萍、陈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案外人):高同国,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蔡萍,女,1960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被执行人):陈忠,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同国诉被告蔡萍、陈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春龙

书记员:徐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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