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四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南马村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莲,女,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市扣庄乡西晒甲山村农民。
被告:迁安市安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蔡园镇李庄字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湘淑,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
负责热:冯晓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丘,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继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南云支村农民。
被告:山西晋科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镇大村太茅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晋军,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解放路西街28号。
负责人:刘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鋆,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307国道晋夏公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车润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敏,男,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清徐县湖东二街锦绣家园B栋1130室。
被告:张晓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劳动路69号。
负责人:何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韬,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四维与被告俞某某、迁安市安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岳继元、山西晋科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科迪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清徐县路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顺达公司)、张晓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包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四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莲、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丘、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鋆、路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敏、张晓东、人寿财险包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安某公司、岳继元、晋科迪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四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高四维的损失医疗费742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1天=6100元、营养费50元×(100+61)天=8050元、护理费36307元÷365天×61天×2人+(36307元÷365天×100天)=12135.49+9947.12=22082.61元、误工费68837元÷365天×250天=47148.63元、交通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27352元×20年×22%=120348.8元、鉴定费1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993元×4年×22%=747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2%=11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合计311175.26元,请求判令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人寿财险包头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高四维、不足部分由俞某某、安某公司、岳继元、晋科迪公司、路顺达公司、张晓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高四维将医疗费变更为75105.36元,增加残疾辅助器具32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4日13时28分许,俞某某驾驶安某公司登记所有的××××××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深圳方向918KM+570M处(牛狼峪隧道内)时,因车辆故障将车停于右侧行车道内,其后驶来的由岳继元驾驶的晋科迪公司登记所有的××××××车的右侧后部与××××××车左后角相撞,之后紧随××××××车驶来的由高四维驾驶的路顺达公司登记所有的张晓东实际支配的××××××车与前方两车后部相撞,造成晋1810X×××车驾驶人高四维受伤,三车受损及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四维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3768.30元。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高四维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岳继元、俞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车在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各一份;××××××车在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各一份;晋1810X×××车在人寿财险包头公司投有强制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三车的保险期间。经鉴定,高四维所受损伤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各一处。为维护高四维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高四维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辩称,1.俞某某和安某公司未到庭,我公司无法核实××××××车是否经过年检,俞某某、安某公司放弃了要求我公司代为赔偿的权利,我公司不予赔偿。即使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5%的责任。2.医疗费按票据记载的金额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计算期限有异议,高四维是脏器切除手术,公安部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标准营养期是60-120日,每天30元;护理费标准没有异议,应该按一人护理,护理期限按三期标准计算30-60日;误工费按照三期标准计算90-120日,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凭票在1000元内予以认定;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计算21%;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3年,系数是2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伤残等级九级在10000元内予以认定;二次手术费待发生后高四维另行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辩称,1.×××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要求岳继元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资格证,在没有保险免责的情况下,我公司与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在两份交强险内平均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15%责任。2.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21%,高四维次子高某,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年龄已达15岁,应该计算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计算21%;护理费没有医嘱建议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也没有出院还需要继续护理的建议,因此对护理费和营养费只认可住院期间,护理费按一人护理计算,其他同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意见。3.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路顺达公司辩称,高四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车主和司机承担,张晓东实际支配的××××××车只是在我公司挂户。
张晓东辩称,我雇佣高四维开车,高四维驾驶的××××××车是我实际支配,在人寿财险包头公司投有保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我给高四维垫付了医药费3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人寿财险包头公司辩称,1.高四维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3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高四维的的损失应当先扣除两份交强险,其尚未治疗完毕,二次医疗费的花费日后有可能巨大,出于对高四维利益的保护,我公司主张按照60%的比例赔偿。2.医药费应当扣除中铁十七局医院22元和遵化医院40元的病历复印费用,并且遵化医院病历复印费也不是正规的打印的医疗费发票;营养费同意计算住院期间;高四维伤残鉴定按新标准确定的,新标准对伤残指数如何计算尚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旧的规定和旧的鉴定标准已经废止,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20%的系数计算;轮椅费320元属于残疾辅助器具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因此轮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公司不予承担,其他同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意见。4.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俞某某、安某公司、岳继元、晋科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4日13时28分许,俞某某驾驶××××××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深圳方向918KM+570M处(牛狼峪隧道内)时,因车辆故障将车停于右侧行车道内,其后驶来的由岳继元驾驶的××××××车右侧后部与××××××车左后角相撞,之后紧随××××××车驶来的由高四维驾驶的××××××车与前方两车后部相撞,造成晋1810X×××车驾驶人高四维受伤,三车受损及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5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遵化大队作出遵高公交认字(2017)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撞击中,岳继元承担主要责任,俞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第二交撞击中,高四维承担主要责任,岳继元、俞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四维被送到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小肠系膜破裂;小肠部分坏死;乙状结肠浆膜层破裂;右胫腓骨骨折;右足第2-4跖骨骨折;右足第1跖趾关节开放脱位;左足软组织损伤;右小腿内侧皮下血肿、表皮积液;高血压病1级;左足踇趾畸形、右足多跖畸形;左肾囊肿。因高四维要求回当地医院就诊,于2017年2月3日从遵化市人民出院,要求回当地医院就诊,住院20天,出院医嘱:前往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继续抗凝治疗,注意途中安全,保持切口敷料清洁,如有腹痛及时就诊。2017年2月8日高四维入住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诊断:右内踝处皮肤及皮下组织坏死;右胫腓骨骨折术后;肠破裂修补术后;双肺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右足骨折内固定术后;泌尿系感染;功能性便秘。高四维于2017年3月21日出院,住院41天,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维持外固定架固定4-6个月,每月定期来院复查;2.如有异常肿痛,麻木等特殊情况随时来院复查;3.如无特殊情况1.2.3.4.5.6.个月定期来院复查;患肢避免负重活动,加强右下肢功能锻炼。同日的诊断证明书建议:1.出院后继续维持外固定架,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负重活动及去外固定架时间;2.右足趾内固定三根克氏针及右小腿外固定架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约8000元左右;3.如有异常肿痛麻木等特殊情况随诊,如无特殊情况每月定期复查;4.加强陪护及营养护理。高四维在遵化市人民医院产生医药费51577.76元,在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产生医药费23527.6元,共计75105.36元。张晓东陈述为高四维垫付医药费32000元,高四维认可28000元。高四维为转院回太原继续治疗,2017年2月2日,在遵化市正大药房花费320元购买轮椅。受本院委托,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晋光鉴字[2017]临鉴字第F171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高四维小肠部分切除术后达九级伤残,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达十级伤残。高四维支付鉴定费1700元。
高四维是居民户口,申领有A2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高四维次子高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15周岁。××××××车登记所有人是路顺达公司,实际支配人是张晓东,高四维是张晓东雇佣的司机,××××××车在人寿财险包头公司投保限额3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保险期间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俞某某驾驶的××××××车登记所有人是安某公司,该车在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岳继元驾驶的××××××车登记所有人是晋科迪公司,该车在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
高四维同村居民张吉刚在2010年9月17日驾驶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本院受理后作出(2010)清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张吉刚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3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并民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写明"张吉刚属于居民户口,而且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庭审中,高四维提供动车票10张金额2110元、高速公路收费收据8张金额535元、河北省加油费发票2张金额390元、市内交通费发票18张金额400.5元,共计3435.5元。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遵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发生经过的客观反映,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高四维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主张赔偿。高四维驾驶的××××××车方负主要责任,安某公司所有的××××××车方负次要责任,晋科迪公司所有的××××××车方负次要责任。××××××车在人寿财险包头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在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在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高四维的损失先由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1:1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分别承担15%的责任,人寿财险包头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责任,但高四维自认的张晓东为其垫付的医药费28000元,应直接向张晓东理赔;再不足部分,高四维是张晓东雇佣的司机,在提供劳务中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张晓东承担70%,安某公司、晋科迪公司作为次要责任的车辆所有人分别承担15%。路顺达公司作为张晓东实际支配车辆的挂户单位,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高四维请求的医药费75105.36元,提供医药费正式票据,予以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320元,是高四维为转院回太原购买轮椅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高四维两次住院61天,参照山西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计算,为6100元。营养费,两次住院61天,未提供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的建议,住院期间按照1人护理认定,中铁十七局医院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出院后考虑60天,支持的营养期为121天,每天30元计,为3630元。护理费,高四维两次住院61天,中铁十七局出院医嘱建议加强陪护,出院后护理期认定60天,支持的护理期为121天,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工资36307元计算,每天99.47元,护理费为12035.87元。误工费,从事故发生日2017年1月14日至定残前一日2017年9月20日共计250天,高四维领取A2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发生事故时驾驶××××××车,应参照上年度交通运输业工资68837元计算,每天188.6元,误工费为47150元。交通费,高四维提供的3435.5元票据主要是在河北省遵化市就医的交通费,转院回太原后,治疗也以必然会产生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4000元。残疾赔偿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并民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认定张吉刚属于居民户口,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高四维和张吉刚作为同村居民,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当参照生效的(2012)并民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即按山西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2元计算计算残疾赔偿金;高四维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一处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本案中高四维伤残的赔偿指数应为22%,残疾赔偿金为27352元×20年×22%=12034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高四维次子高某现年15岁,计算3年,按照山西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93元计算,为16993元×3年×22%÷2人=5607.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高四维两处伤残,赔偿指数为22%,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22%=11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虽然未实际发生,但中铁十七局医院建议需费用约8000元,能够和已发生的医药费一并赔偿,对高四维该项请求予以支持。鉴定费1700元,高四维提供正式发票,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高四维的损失为医药费75105.36元、残疾器具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营养费3630元、护理费12035.87元、误工费47150元、交通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12034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07.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294997.72元。先由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1:1赔偿高四维。交强险不足部分,除去鉴定费,由中华联合财险唐山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长治公司、人寿财险包头公司分别承担15%、15%、70%,并由人寿财险包头公司赔偿张晓东28000元。鉴定费1700元,由张晓东、安某公司、晋科迪公司分别按70%、15%、15%各承担1190元、255元、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四维医药费10000元、残疾器具费160元、护理费6017.935元、误工费23575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017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03.8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共计110231.18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四维医药费10000元、残疾器具费160元、护理费6017.935元、误工费23575元、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017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03.8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共计110231.18元;
三、交强险不足部分医药费5510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营养费363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共计72835.36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5%,赔偿高四维10925.3元;
四、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15%,赔偿高四维10925.3元;
五、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中国人寿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70%计50984.76元,赔偿高四维22984.76元,张晓东28000元;
六、鉴定费1700元,由迁安市安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山西晋科迪贸易有限公司、张晓东分别给付高四维255元、255元、1190元;
七、驳回高四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六项,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迁安市安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山西晋科迪贸易有限公司、张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高四维负担156元、迁安市安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4元、山西晋科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4元、张晓东负担1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启珺
书记员: 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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