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国侠,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陈心语,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程,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高国侠与被告钱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高国侠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国侠撤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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