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斯淇,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里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00789819805C。
法定代表人:贾兰营,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飞、刘慧,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路斯淇,被告诉讼代理人高晓飞、刘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为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赵官屯村村民,为了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发展农村经济,2005年起赵官屯村村委会将位于村北侧荒地坑塘承包给原告,原告自行修建后在此处饲养鱼苗,待鱼苗长成后再将其贩卖挣取利润,多年来均是如此。2017年7月21日原告照往年在江苏省新沂市维辉淡水鱼种养殖场购买了草鱼、白鲢等鱼苗,共花费134065元整。2017年8月2日下雨,被告作为市政管理机构,在未下发任何通知的前提下,私自开闸放水,大量地下管道污水涌入原告饲养鱼苗的坑塘,将坑塘冲垮,鱼苗顺着水势四散游走。原告于8月3日清早发现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已于事无补。8月3日上午村委会领导班子、乡政府领导和市政管理处工作人员都前往原告饲养鱼苗的坑塘查看,对原告的损失表示认可,但是关于赔偿被告始终推诿,至今原告维权受阻。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4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辩称,1、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法院查明原告事发范围所在地排水明渠的管理责任主体。根据《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城镇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被告不是责任主体。2、原告是否存在损失与被告无关,即使原告存在损失也与被告开闸放水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告损失是由于其附近的排水明渠未及时清淤所致。3、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到现场与相关人员查看现场,并未表示过对其损失认可,原告所述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赵官屯村委会于2005年1月1日签订承包协议,由原告承包该村村北9亩坑塘养鱼,原告自2005年至今一直在该坑塘从事鱼苗养殖。被告所辖泵站水闸位于排水明渠上游,该排水明渠位于原告所承包坑塘的南侧,中间围堰宽五、六米。2017年8月2日晚间,沧州市区下大雨,被告在未通知该村的情况下开启上游水闸下排积水,积水沿排水明渠流经原告所承包坑塘的南侧时,因水量过大越过中间围堰,积水涌入原告所承包的坑塘,致使原告养殖的鱼苗随着水流流入排水明渠。2017年8月3日晨,原告发现后用沙袋加高围堰,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证明,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1、承包协议;2、赵官屯村委会出具的原告承包村集体养鱼池的证明;3、赵官屯村委会、王振武出具的证人证言;4、事发后现场照片。
原告主张的损失项目及证据如下:1、购买鱼苗的价款损失134065元,证据为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沧州高强育苗厂名义向江苏省新沂市维辉淡水鱼种养殖场购买了草鱼、白鲢、花鲢、鲤鱼等鱼苗的收据;2、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的鱼苗饲养成本及修缮围堰、堤坝的费用合计5935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对本案所涉泵站水闸即城市排水设施依法享有管理、维修、养护和使用的权利,在雨季汛期开启水闸进行应急排水作业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被告在开启上游水闸下排积水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注意防范义务,并控制好排水流量,致使积水越过排水明渠与原告承包坑塘中间的围堰后,原告养殖的鱼苗随着水流流入排水明渠,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对此,被告依法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数额,根据原告举证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可知,原告实际投入受损坑塘的鱼苗量和随着水流流入排水明渠的鱼苗量均是不确定的,故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的计算方法即差额计算法不具可操作性。对此本院根据本案被侵害财产的特定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受损范围等因素,酌情认定损失数额为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万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杰
书记员: 刘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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