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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夫芹与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夫芹,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高夫芹与被告李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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