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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娟与刘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娟,女,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慰,女,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娟诉被告刘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娟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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