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安妮,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信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鲁巧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定伟,男。
原告高安妮诉被告达信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高安妮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安妮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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