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鸥开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高某弟诉被告丁某某、上海鸥开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66.5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9,736.50元,由原告高某弟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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