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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弟与上海鸥开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鸥开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高某弟诉被告丁某某、上海鸥开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66.5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9,736.50元,由原告高某弟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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