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丽萍,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丁研雯,女,201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王丽萍(系丁研雯母亲),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坤,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宗静,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丽萍、丁妍雯与被告高宗静、丁捷、高宗跃、杨书华、高逸鸣、高宗强、高宗莉、高峰、于君梅、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宗静银行存款2,514,18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王丽萍、丁妍雯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丽萍、丁妍雯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宗静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高宗静银行存款2,514,18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丽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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