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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宝龙与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高宝龙,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庆,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俊,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宝龙诉被申请人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高宝龙以其位于上海市海宁路XXX号XXX室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陆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高宝龙名下位于上海市海宁路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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