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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家明诉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家明
贺江华(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
张海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高家明。
委托代理人贺江华,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高家明诉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房改时分配给单位内部职工的房屋,涉及职工享受国家政策等有关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即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家明的起诉。
驳回何某某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房改时分配给单位内部职工的房屋,涉及职工享受国家政策等有关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即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家明的起诉。
驳回何某某的反诉。

审判长:蒋新

书记员:王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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