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富潘,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传战,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8]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富潘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8月14日、9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强、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曹西军、被告人高富潘及其辩护人朱传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富潘与被害人吴某系同村乡邻。高富潘曾因琐事对吴某怀恨在心。2018年5月5日0时许,高富潘戴着头套、手套,手持棍状凶器赶至吴某家,通过吴某家厕所出粪口潜入其家中,用脚将东屋门跺开后控制住在床上睡觉的吴某,并将其拉至厦子底下,使用暴力将其摁倒在地上,吴某因害怕声称只要不伤害自己和孩子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高富潘遂向吴某索要钱财,并强行将其拽至西边的沙发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后因为害怕而放弃。后高富潘在东堂屋强行向吴某索要500元并离开吴某家。经鉴定,吴某右眼部挫伤、体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高富潘于2018年5月9日向新泰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富潘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陈述,证人张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物证图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新泰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高富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富潘因邻里矛盾手持凶器进入吴某房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吴某财物;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富潘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富潘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强奸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富潘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富潘犯强奸罪应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高富潘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富潘犯抢劫罪不属入户抢劫,应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富潘准备头套、手套并携带凶器,在凌晨0时许自被害人吴某家厕所出粪口秘密进入吴某家中,体现了其侵害吴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的非法目的,其后在室内实施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富潘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以上相应辩护、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富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五月九日起至二0二六年五月八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富潘退赔被害人吴某某赃款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
人民陪审员 王宗平
书记员: 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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