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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向阳北大街1169号。
主要负责人:韩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计1604元,由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涛

书记员: 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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