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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与杨卫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峰,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卫锋,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何金荣,男,193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榆光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高峰与被告杨卫锋、第三人何金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峰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第三人何金荣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榆光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何金荣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榆光新村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高峰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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