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峰。
辩护人
宁亚南,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审判员 索 杰
书记员:刘佳丽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9、10月某两日、11月2日,被告人高峰在其青岛市城阳区南城阳社区2号楼3单元501户的储藏室内,先后3次容留刘顺勇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其青岛市城阳区南城阳社区2号楼3单元501户的储藏室内,先后4次容留李杰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高峰被抓获归案,并带领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李兴梁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高峰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李兴梁,具有自首、立功的量刑情节,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等主要辩护意见。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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