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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峻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君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峻熙,男,2013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高要军,系原告父亲,1985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响水村双堰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
  被告:沈君安,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峻熙诉被告沈君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峻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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