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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忠与吴志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高建忠(曾用名:高建中),男,194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志安,男,194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钢(系被告吴志安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建忠与被告吴志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被告吴志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钢、张小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卖房文契》有效。事实及理由:1994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卖房文契》,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原南汇县横沔乡横沔老镇花园街一组的楼房二幢,包括内部全部设施,房价为人民币17,000元。当日,原告将房款全部付清,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之后,原告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现由于该房屋列入老镇改造范畴,被告阻扰原告行使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卖房文契》、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审查表等证据。
  被告吴志安辩称,虽系争房屋的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性质为集体土地,故原告并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该土地上的房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卖房文契》应无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康桥镇横沔老街“城中村”改造地块A(国土部分)项目房屋协议置换意愿征询公告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卖房文契》,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横沔乡横沔老镇花园街一组的自有楼房二幢(包括内部设施等)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当日,原告将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之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2018年7月20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卖房文契》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的《卖房文契》系原、被告双方所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涉内容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卖房文契》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认为系争房屋所占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性质的意见,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建忠与被告吴志安于1994年3月17日签订的《卖房文契》有效。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被告吴志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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