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建明,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高贞娣,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雁,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2,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高某1,女,200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施某,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高建明、高贞娣与被告高某2、高某1、第三人施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高建明、高贞娣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建明、高贞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明、高贞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00元,由原告高建明、高贞娣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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