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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
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男,1976年12年1日出生,回族,住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石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德忠
审判员:魏云良
审判员:李朝霞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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