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建红,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侯晓艳,女,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侯志会,男,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威,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钰,男,199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杨柳,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红、侯晓艳、侯志会诉被告李钰、杨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高建红、侯晓艳、侯志会诉被告李钰、杨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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