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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波,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承某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信用社左侧。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xxxx。
被申请人王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双桥区。
申请人高某某诉被申请人

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宗光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
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宗光名下价值80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高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依法对被申请人
承某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宗光名下80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以及设定其他财产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原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崔海生

书记员: 张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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