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坤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程保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谢肖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颐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邬焕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湛江市。
负责人:曾志成,职务总经理。
原告谢金石诉被告侯坤生、被告程保卫、被告谢肖肖、被告上海颐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坤生、被告程保卫、被告谢肖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坤生、被告程保卫、被告谢肖肖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侯坤生、被告程保卫、被告谢肖肖的起诉。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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